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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(2004.9.30)

发布时间 2005-11-12| 来源:冠城大通| 作者:| 浏览:2052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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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: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指派执业律师 齐 伟 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。本所律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(2000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意见》)及公司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、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。
        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,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,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:


  一、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

 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,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8月28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和《上海证券报》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,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会议主要议程、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。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4年9月30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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